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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一
為了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體現(xiàn)“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職能,真正做到“人人頭上有責任”。依據(jù)學校安全教育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責任。
1、采用多種形式,加大安全教育的宣傳。充分利用板報、廣播、各種集會、講座、報告會、安全知識競賽、班會、課堂等多渠道對廣大師生進行防火、防溺水、防震、防觸電、防事物中毒、防交通事故和自我防范意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沒有按要求進行宣傳教育,使學生出現(xiàn)不安全因素或造成事故者,追究班主任、主管領導的責任。
2、學生在校期間,凡參加一切校內活動,如勞動、集會、活動課、體育課、上操、上下樓等,教育不當造成學生摔傷等意外事故者,追究任課教師、班主任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3、學生在校期間,因教學設施不安全或飲食不衛(wèi)生造成的學生各類事故者,追究具體工作人員、主管領導和校長的責任。
4、對校內學生可出現(xiàn)的嚴重違紀現(xiàn)象,如打架等造成安全事故發(fā)生者,追究班主任、檢查員、值周領導的責任。
5、因工作失誤、造成財產損失和事故,將追究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
6、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的規(guī)定,杜絕私設小金庫。妥善保管票據(jù)、現(xiàn)金。因工作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經費流失、違紀等現(xiàn)象發(fā)生,追究校長、會計、出納和具體人員的責任。
7、校外人員到學校滋事,無理取鬧,給師生造成財產損失、身心傷害,追究值班人員、檢查員、值周領導的責任。
8、門衛(wèi)及值班人員和各室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或節(jié)假日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學校財產損壞、丟失現(xiàn)象發(fā)生,追究值班人員、管理人員、值班領導的責任。
9、在事故中承擔多項責任者,將逐項追究責任。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溫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當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產臺賬,未納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且從未對相關內容進行編制、評審、發(fā)布、宣傳、演練、教育和培訓。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訂的行動。
方案。
應急預案有利于做出及時的應急響應,有利于提高人員風險防范意識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四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依法對建筑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頒發(fā)證照、竣工驗收等)的問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勾結串通批準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對依照第二條規(guī)定取得批準單位和個人,負責審批的部門必須對其實施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責令停工整改、黃牌警告、吊扣證照直至撤消原批準。
負責審批的部門違反前款規(guī)定,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jiān)督檢查,或者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地安全條件,不對其進行處理而又不撤消原批準的,對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造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負責審批的部門未履行職責,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正職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門衛(wèi)制度,落實到人,各負其責職,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盜、防事故等各項工作。對未履行職責,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jù)情節(jié),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要負直接責任,責任人員要負主要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如違反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五
1.1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要求,強化鞍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程質量管理,根據(jù)《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有關問責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均應執(zhí)行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2國務院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3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4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和調查處理管理規(guī)定》。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工程建設施工企業(yè)質量管理規(guī)范》、《質量手冊》中的術語和定義。
4職責和權限。
4.1技術質量部。
公司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界定和處置,并將處置意見上報主管領導。
4.2工程分公司。
4.2.1技術質量部門。
工程分公司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本單位一般質量事故的界定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上報公司技術質量部。
4.2.2項目經理部。
負責項目經理部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上報本公司技術質量部門。5管理內容。
5.1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5.1.1工程質量問題。
5.1.1.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沒有滿足設計或不符合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要求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以下,定性為工程質量問題。
5.1.2工程質量事故。
因施工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且經濟損失額達到質量事故級別的為施工質量事故,施工質量事故劃分為兩個等級:
b)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重傷2人以下(含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事故,為一般工程質量事故。
5.2工程質量責任的范圍和內容。
5.2.1堅持工程質量實行各級行政一把手負責制。
5.2.2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負責制,其項目的機構設置,資源配置必須滿足技術和質量管理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項目經理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組織能力、執(zhí)業(yè)資格以及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
5.2.3開發(fā)部/工程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應在開工前與項目經理部簽訂承包合同,其合同必須明確該工程的質量目標、質量責任和具體考核辦法,技術質量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考核。
5.2.4開發(fā)部在分配工程任務時,必須考慮工程承接單位的資質和能力以及工程項目的整體性、工程結構的完整性、工序安排的連續(xù)性、工藝銜接的合理性。同一個單位工程的同一類專業(yè)原則上應分配給同一個單位施工,盡量減少工序穿插、交叉作業(yè)。工程管理部門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調整工程任務時,也應遵循上述原則。因肢解工程,安排不具備資質或施工能力不足的單位施工所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2.5對無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不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項目經理的責任;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失誤導致的質量事故應追究編制、審批者及相應主管部門的責任。
5.2.6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施工圖自審、會審和交底,施工圖漏審,技術交底錯誤,測量定位失誤,擅自修改設計等導致的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及其技術質量部門的責任。
5.2.7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必須嚴格履行進貨驗收制度。因采購或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不但要追究采購人員及設備/物資管理部門的責任,還要追究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8對不按規(guī)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取樣檢測,檢測項目不全或數(shù)據(jù)失實,不經檢測就出具報告等問題嚴重或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及相應主管部門的責任。
5.2.9因配合比、投料、拌制等原因造成已經澆筑流態(tài)混凝土緩凝、強度不足,問題嚴重或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混凝土攪拌站的責任;因混凝土供應不及時造成混凝土結構工程出現(xiàn)冷縫或滲漏,問題嚴重或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既要追究混凝土攪拌站的責任,也要追究工程管理部門的責任。
5.2.10施工過程的轉序必須嚴格履行工序交接制度。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應按相關標準所規(guī)定的要求對上道工序進行復檢,確認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否則,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既要追究交付單位的責任,更要追究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11因工序安排不當嚴重影響工程施工質量,或上道工序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存在的問題或缺陷)仍強令下道工序施工的違章指揮,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接受。否則,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工程管理人員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12對不按設計、規(guī)程、規(guī)范或標準要求施工,違規(guī)作業(yè),弄虛作假,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標準等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及項目經理的責任。
5.2.13工程成品保護應遵循“誰施工誰保護”的原則。因保護措施不力導致施工成品被破壞,問題嚴重或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不但要負責修復、賠償損失,還要追究責任者及成品保護單位的責任。
5.2.14工程/勞務分包必須遵循“分包對總包負責、總包對業(yè)主負責”原則。發(fā)包方必須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或施工協(xié)議,合同或協(xié)議應明確工程承包范圍、質量目標、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方式、驗收部門、結算簽證辦法以及預留質量保證金數(shù)額和工程質量保修的規(guī)定。否則,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發(fā)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15項目經理部負責進貨驗收、工程質量的自檢與評定;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負責進貨驗收的抽查和監(jiān)督,工程質量的專檢和核定;技術質量部負責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jiān)督。因漏檢、錯檢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檢查人員及技術質量部門的責任。
5.2.16對已確認的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人、主管部門的直接責任外,還要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責任。
5.3工程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及認定。
5.3.1工程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
因工程質量事故,返修、返工、加固補強、讓步接收或報廢處理的工程,其損失金額的計算應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和相應的管理費(扣除拆除下來的材料殘值)。
5.3.2工程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
工程質量事故的損失金額由責任單位負責核算,公司質量事故調查組認定。
5.4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和檢查。
5.4.1發(fā)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工程管理部和技術質量部,重大質量事故24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提出質量事故的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a)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工程項目;
b)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及損失情況;
c)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處理情況;
e)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f)事故報告單位等。
5.4.2發(fā)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分公司及其項目經理部負責保護事故現(xiàn)場,在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保護好物證、聲像資料等原始憑證。
5.4.3技術質量部牽頭,工程、計劃、財務、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單位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工作。其調查內容包括:
a)查明事故的過程、原因及損失情況;
b)組織技術鑒定;
c)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d)提出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的措施和建議;
f)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5.4.4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工程分公司、相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或人員均不得推諉、隱瞞、干擾或阻撓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5.5.1對導致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警告以上處分,項目經理通報批評;對重復發(fā)生一般質量事故的項目經理部撤職處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主管領導通報批評。
5.5.2對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項目經理撤職處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主管領導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5.5.3對發(fā)生的質量事故隱瞞,謊報,拖延報告期限,破壞事故現(xiàn)場,擅自處理(為防止事故擴大的處理措施除外),阻撓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信息和資料或提供偽證者,應加重處罰。
5.5.4對發(fā)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除追究項目經理、相關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還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并分別扣除其年度經營承包兌現(xiàn)獎或項目承包兌現(xiàn)獎。其處罰和扣獎額度按照《鞍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5.5凡因工程質量事故免職或撤職的項目經理三年內不得調轉,也不得在任何工程項目擔任領導職務。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當年不能評優(yōu)、評先;受到處分的人員當年也不能評優(yōu)、評先、晉級或提職。
6檢查和考核。
6.1項目經理部每月將發(fā)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匯總,上報本公司技術質量部門。
6.2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門每季度將本公司發(fā)生的施工質量事故進行匯總,上報公司技術質量部。
7.1施工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及處理結果。
8記錄。
8.1c2-6-1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
8.2c2-6-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六
案情簡介。
浙江省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溫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當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產臺賬,未納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且從未對相關內容進行編制、評審、發(fā)布、宣傳、演練、教育和培訓。
處罰結果。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應急預案是各類突發(fā)事故的應急基礎,是應急救援的“底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防患未然,不僅是意識上的事情,更要落到工作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上!有了事先的預案,發(fā)生事故時才能做出最迅速最科學的應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溫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當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產臺賬,未納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且從未對相關內容進行編制、評審、發(fā)布、宣傳、演練、教育和培訓。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訂的行動方案。應急預案有利于做出及時的應急響應,有利于提高人員風險防范意識。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前款規(guī)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fā)現(xiàn)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的;
(七)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七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導致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jù)其失職、瀆職情節(jié)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fā)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fā)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八
浙江省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溫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當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產臺賬,未納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且從未對相關內容進行編制、評審、發(fā)布、宣傳、演練、教育和培訓。
處罰結果。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應急預案是各類突發(fā)事故的應急基礎,是應急救援的“底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防患未然,不僅是意識上的事情,更要落到工作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上!有了事先的預案,發(fā)生事故時才能做出最迅速最科學的應對。
小學安全應急預案制度篇九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蛘呗氊煼秶鷥确婪吨卮蟮陌l(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由教體局協(xié)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qū)教體局依據(jù)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qū)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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