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guī)的合同書怎么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裝修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一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jù)。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jù)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x年4月1x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x年4月1x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36x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xù)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shù)脑瓌t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蓋章)
年 月 日
裝修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二
一、 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jīng)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jīng)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jīng)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為房屋的產(chǎn)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chǎn)權人首先必須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chǎn)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jīng)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jù)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shù)那闆r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裝修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三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jù)。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jù)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xù)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shù)脑瓌t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裝修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張xxx,女 ,xx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xx,女,xx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xxxx)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1、xxx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xxx年6月20日起至xx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x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xx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xiàn)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x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xiàn)在房屋經(jīng)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xiàn)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F(xiàn)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jīng)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x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 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庇捎诒淮疝q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附:證據(jù)清單
具狀人:
xxxx年10月14日
裝修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五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chǎn)權人首先必須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chǎn)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jīng)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jù)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shù)那闆r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jīng)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jīng)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jīng)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